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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违法,海信没有主观过错

2022-11-25 23:09:24 1491

摘要:#律师来帮忙#广告法的大多数规则具有通用性,例如,本法第九条“不得有”的10种情形等;本届卡塔尔世界杯官方赞助商中有4家中国企业,其中包括海信集团,其广告语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在世界杯直播中出现也属正常。人们要问,世界杯的众多广告中,为何...

#律师来帮忙#

广告法的大多数规则具有通用性,例如,本法第九条“不得有”的10种情形等;本届卡塔尔世界杯官方赞助商中有4家中国企业,其中包括海信集团,其广告语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在世界杯直播中出现也属正常。人们要问,世界杯的众多广告中,为何唯有海信的广告“亮了”?

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违法

广告执法有多个执法主体,例如,在执法实践中,执法主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城市管理部门,以及广告审查机关;根据广告法的规定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是广告审查机关,例如,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,发布有第九条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。海信集团发布广告的内容是否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,或者批准,大多数公众不得而知。

海信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的内容,或者含义模糊,极易引发争议。一方面,广告内容倘若指向中国男足,多数球迷知道是一个笑话,一笑了之;另一方面,广告内容倘若指向企业的产品,或者服务,则明显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(三)项的规定,即,其内容含有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。最为重要的一方面是,广告内容倘若指向国家、民族等,则可能引起其他争议;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壮大,并走向海外,国家需要加强对外广告内容的管理。

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与推广,广告的范围已没有境内外的区分,例如,海信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,观看世界杯的观众可能已看到。问题是,诸如苹果、华为等著名的公司为何不使用类似的广告语呢?一方面,著名的公司,或者其顾问团队知悉广告法第九条的内容在世界范围内有通用性;另一方面,多数法律人能正确理解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,即,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理解。

对广告法第二条的理解

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,是指可触及,或者感知的范围,并不是一个绝对的地理概念,例如,通过自媒体在公海发布广告,广告内容到达范围的行政当局均有管辖权;同理,在其他主权国家发布广告,广告内容可触及的国家也享有管辖权,因此著名的公司发布广告相当慎重。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主体并不仅指广告发布人,还包括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甚至包括广告代言人;前述主体有一个在我国境内,海信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违法。

随着中国企业走向海外越来越多,海外广告也逐步增多,例如,华为在欧洲国家的广告不在少数,但华为从来没有用比较的方法发布广告,其原因是法律风险不可预测。海信也为我国著名的企业之一,在海外发布广告也需要考虑风险。公众不能因海信是著名企业而认为其发布的广告合法,同时也不能因其发布了违法广告,而认为其一无是处,从而予以行政处罚。

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;海信“中国第一,世界第二”广告语有广告经营者的,或者曾向专业人士咨询过等,执法机关可以认定海信没有主观过错。在本文看来,海信没有主观过错,法律人对广告法第二条的争议就是证据之一。

海信对违法广告没有主观过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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